廣州市越秀區新特藥房
文件名稱: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
編號:ZD-ZG-17-1 |
起草人: |
審核人: |
批準人: |
頒發人: |
起草日期:20050216 |
審核日期:20050218 |
批準日期:20050223 |
執行日期:20050226 |
分發人員:辦公室 |
1、目的:規范本企業人員健康狀況管理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防止藥品污染變質,保證所經營藥品的質量。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適用范圍:本企業人員健康管理。
4、責任:辦公室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 對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實行人員健康狀況管理,確保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符合規定的健康要求。
5.2 凡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包括藥品質量管理、驗收、養護、保管和出庫復核崗位的人員,應每年定期到當地縣(區)級以上或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5.3 健康檢查除一般身體健康檢查外,應重點檢查是否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如乙肝、甲肝等)、皮膚病等;質量管理、驗收、養護崗位人員還應增加視力程序(經矯正后視力應不低于0.9)和辨色障礙(色盲或色弱)等項目的檢查。
5.4 健康檢查不合格的人員,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
5.5 對新調整到直接接觸藥品崗位的人員必須經健康檢查合格后才能上崗。
5.6 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若發現本人身體健康狀況已不符合崗位任職要求時,應及時申請調換工作崗位,及時治療,爭取早日康復。
5.7 人事教育部門負責每年定期組織直接接觸藥品崗位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建立企業和個人的健康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