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稱:銷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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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ZD-ZG-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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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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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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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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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f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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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日期:200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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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日期:200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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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日期:200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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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日期:200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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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fā)人員:銷售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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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管理制度
1、目的:為加強藥品銷售環(huán)節(jié)的質量管理,嚴禁銷售假藥劣藥和質量不合格藥品,制定本制度。
2、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guī)范》
3、范圍:適用于本企業(yè)銷售藥品的質量管理。
4、責任:藥品銷售部門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 凡從事藥品零售工作營業(yè)員,上崗前必須經過業(yè)務培訓,考核合格,同時取得健康證明后方能上崗工作。
5.2 認真執(zhí)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做到藥品標價簽,標示齊全,填寫準確、規(guī)范。
5.3 藥品陳列應清潔美觀,擺放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藥品要按用途或劑型陳列。
5.4 營業(yè)員根據顧客所購藥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價格核對無誤后,將藥品交與顧客。必要時,能為消費者提供藥咨詢和指導
5.5 銷售藥品必須以藥品的使用說明書為依據,正確介紹藥品的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及注意事項等,指導顧客合理用藥,不得虛假夸大藥品的療效和治療范圍,誤導顧客;
5.6 處方藥必須由執(zhí)業(yè)藥師或藥師依據醫(yī)生開具的處方調配、銷售,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銷售;在營業(yè)時間內,應有執(zhí)業(yè)藥師或藥師在崗,并佩戴標明姓名、執(zhí)業(yè)藥師或藥師或從業(yè)藥師等內容的胸卡。非處方藥可不憑處方出售,但如顧客要求,執(zhí)業(yè)藥師應負責對藥品的購買和使用進行指導;
5.7 特殊管理的藥品必須憑蓋有醫(yī)療單位原印章的醫(yī)生處方限量銷售;處方收存?zhèn)洳椤?/p>
5.8 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方式銷售藥品;
5.9 嚴格執(zhí)行對處方的審核、調配、復核和保存的管理規(guī)定,確保銷售的正確性和準確性;